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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所得按份共有房屋各共有权人均有占有、使用、居住权利,一方单独使用侵权又不宜判决共同居住的,可判实际居住方向他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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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库YJFC2205总第421
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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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所得按份共有房屋各共有权人均有占有、使用、居住权利,一方单独使用侵权又不宜判决共同居住的,可判实际居住方向他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孙1与孙2等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KEYWORD

共有物分割 遗嘱继承 按份共有 占有使用费 军队房改房


裁判要旨
/READING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共有物的性质共有物无法分割时,占有共有物的一方共有人侵害其他共有人对该共有物的占用、使用的权利,应当进行赔偿,支付占有使用费


当事人信息
/PEOPLE
申请人/上诉人/被告孙1、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告孙2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告孙3、孙4、张1


案例简介
/CASE

孙2系孙1、孙3、孙4 的姑姑,孙1、孙3、孙4系孙2的侄女,张某系孙1、孙3、孙4的母亲。案涉对于位于北京某处的军队房屋,此前由法院判决由孙2、孙1、孙1的父亲三人按份继承所有,其中孙2和孙1的父亲各占11.05%份额,孙1占77.9%份额;涉案房屋内的部分家具家电归孙2所有。因孙2夫妇与孙1夫妇曾因房屋居住问题多次产生冲突甚至报警。孙2诉请:1、请求法院将案涉按份共有的房产使用权依法实际分割,判处6间居室中的西南卧室1间由我居住使用,孙1提供防盗门钥匙,并要求对厨房、厕所每天有2.5小时的使用权;2、判令孙1支付给我2016年4月至今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每平米110元计算;3、要求孙1返还我放在北侧中间卧室中的衣褥、活动麻将桌、箱包、爬楼车等生活日用品,若无法返回则要求孙1赔偿我2000元;4、本案诉讼费及评估费等其他费用由孙1承担。


法院判决
/SENTENCE
一审判决

一、案涉房屋孙1居住使用

二、孙1给付孙22016年4月20日2020年10月19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82500元;

三、2020年10月20日,孙1照每月1500元标准给付孙2房屋使用费,于每月20日前付清;

四、驳回2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定
驳回孙1再审申请

案件解析
/ANALYSIS

继承所得按份共有房屋各共有权人均有占有、使用、居住权利,一方单独使用侵权又不宜判决共同居住的,可判实际居住方向他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本案件是连环串案,在法院裁判孙1支付占用费即本诉之前还有一起遗赠纠纷而引发的案件。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连环串案的情况比较常见,本案件中即先有前诉遗赠(继承)纠纷后有本诉继承后的共有物(房产)分割纠纷前诉遗赠(继承)纠纷案已解决各继承人之间对诉争房屋的继承份额的问题;本诉解决的是诉争按份共有房屋分割即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占有、使用、居住的权益的问题

本案,孙1通过前诉遗赠继承纠纷案的判决已经确认其对房屋享有77.9%份额的所有权,孙2对房屋享有11.05%份额的所有权,孙1的父亲对房屋享有11.05%份额的所有权。孙1、孙2、孙1的父亲三人是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均有占有、使用、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孙1单独使用房屋侵害了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对于其自继承纠纷判决书生效至今以及此后的房屋使用费,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考虑到孙2虽享有房屋部分产权其与孙1之间矛盾较深,还造成过2夫妇身体伤害、孙1配偶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严重后果,不适宜共同居住。同时,孙1父亲已去世,张某、孙3、孙4均长期居住在外地来京居住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为避免双方分歧及矛盾进一步激化,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意愿,考虑到涉案房屋的特殊性结合房屋面积及各方所占比例认定涉案房屋由孙1继续居住使用,并酌情确定孙1支付的房屋使用费数额,特作出如上裁判。

需要说明的是,案涉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军产房不允许出售或出租法院参照涉案房屋周边同等条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市场租金价格,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同时结合房屋面积及各方所占比例,酌情确定孙1向孙2等各支付房屋使用费每月1500元,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孙1再审申请认为房屋占有使用费不适用本案,其如果向孙2等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将因此违反军队相关政策规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其再审申请被驳回。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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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如何执行?(附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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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专业、及时、灵活而规范的处理意见,及时、公平、公正的处理了该起房产继承案,赢得了当事人及办案法官的一致称赞。

4、再婚、配偶购置拆迁安置房后双方去世,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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